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实施细则等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06-07 09:35 信息来源: 陕西人大网浏览次数: 字体:[ 小 中 大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不少于一天;有选举等重大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下列工作:
1.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2.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4.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5.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7.组织代表培训,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8.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负责代表活动室建设;
9.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其他工作。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季度举行一次主席团会议”。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主席团设办公室,作为主席团的办事机构。”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召集主席团会议”;
第(四)项修改为:“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七)项修改为:“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细则四十三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删去第二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选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五十六条,删去“亲属或者”。
(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五十七条,删去“或者执行劳动教养”、“亲属或者”和“或者被劳动教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七)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八)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据本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三、关于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修改
(一)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三)将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中“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四)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五)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六)修改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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