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暂行办法(2017年6月14日米脂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我县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人大加强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和中省市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和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赋予本级政府出资或拥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资产管理和人事管理、事务管理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县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实行分类集中统一管理的情况。 (二)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行业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其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内容: (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运行情况。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主要包括对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产权登记、管理、配置、经营等制度建立情况。 (三)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国有资产在资产委托、资产转让、资产拍卖、资产出租、资产划转、资产捐赠、资产置换、资产报废、资产报损、企业兼并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方式处置过程中,是否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等原则。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按程序处置国有资产、截留挪用国有资产等行为。 (四)国有资产投资情况。重点监督国有资产投资是否优化资本配置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国有资产融资情况。重点监督国有资产融资是否按照“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进行,是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是否明确每笔融资的还款主体和还款来源,是否建立健全偿债准备金制度。 (六)国有资产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薪酬管理情况,以及对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年度考核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等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相应制度、相关部门是否按期准确全面登记、出资人机构是否履行监督检查、资产交易和产权过户中是否存在违规处置等行为。 (八)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情况。 (九)需要听取或审议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事项。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式: (一)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组织执法检查。 (四)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 (五)开展工作评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适时就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 (二)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四)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投资、融资和运营情况。 (五)监管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七)县人民政府应每年编制国有资产负债表,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县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并提出报告。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评议、审议的有关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并查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县人大常委会将督促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或者对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评议等活动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将依据监督法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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