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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九人。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不得为主席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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