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将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 发布日期:2017-10-19 11:08 信息来源: 陕西省人大浏览次数: 字体:[ ]
  •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5月23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条例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同时借鉴了外省修订安全生产条例的经验。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以及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组织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将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约束,实现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督。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根据从业人员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项目的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管理必须以安全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尘肺病等职业病易发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别对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预案、预案演练、救援措施以及相关医疗费用等方面做了规定,并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纳入应急救援预案;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四级管辖”和必要时的“提级管辖”制度以及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并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作了细化。

    关于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生产经营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装备实时监管系统、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矿井的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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