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免职时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三、通过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四、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书颁发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五、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米脂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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