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意见(2016年7月8日米脂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2日米脂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县长等,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五、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备案。 六、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七、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员报告姓名,集体宣誓的,依次报告姓名。 八、宣誓场所要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九、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在宣誓人中指定。 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宣誓仪式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集体宣誓时,指定其中一名被任命人员作为领誓人。 十、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十一、该意见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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